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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企业破产时,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权利
发布时间:2019-12-18 阅读:2856次  
动因
在建筑企业破产以后,很多时候牵扯到已建工程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问题,其中绝大多数会出现挂靠、转包、违法分包的问题,那么怎么样能让实际施工人全额取得工程款的问题就尤为重要。
律师总结的结论

1、从形式来看,发包人将工程承包给建筑企业,建筑企业又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实际施工人,其实际是由实际施工人履行了本应由建筑企业履行的合同义务,如果工程款最终定性为破产财产,那么对实际施工人极为不公平;


2、最新颁布的《最高人民法院<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>的解释(二)》中第二十四条规定,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,而只须追加建筑企业为第三人,那么根据该法条规定,就可以直接绕开破产建筑企业,要求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;


3、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当中包含了农名工的工资,若将该工程款定性为普通债权,那么实际施工人就应当向破产建筑企业进行申报,能拿到手的工程款的数额根本无法确定,这样不利于保护农名工的利益,必将造成社会的不稳定。


律师建议

1、实际施工人应当以《最高人民法院<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>的解释(二)》中第二十四条规定,直接起诉发包方,要求发包方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;


2、实际施工人向破产建筑企业申请出具委托支付函,委托发包人将工程款支付给实际施工人。

相关法律规定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,依照下列顺序清偿:(一)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、伤残补助、抚恤费用,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费用,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; 

(二)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; 

(三)普通破产债权。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,按照比例分配。破产企业的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。


《最高人民法院<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>的解释(二)》第二十四条 

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,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,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,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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